福建省消委会提醒:赠品不是“次品” 免费不能免责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双11”刚结束,次品“双12”又将来临。福建费持续的省消网购节让经营者铆足劲用各种促销方式吸引消费者,其中不乏“买一赠一”活动,提醒但有消费者反映买了促销商品后发现所赠送的赠品责商品有质量问题,但因是不免赠送,对能否索赔甚为纠结。次品为此,福建费11月23日,省消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提醒:赠品不是提醒“次品”,免费不能免责。赠品责
福建省消委会认为,不免商家提供的次品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福建费要求商家履行退货、省消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商家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消费者获得赠品是建立在购买商品的前提下,商家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故赠品也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部分,即赠品同样属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因此,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商家无权以“因为是赠品,所以出现问题一概不负责或者不进行赔偿”为由,拒绝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赠品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正当维权。
此外,消费者要理性客观,不能被商家的赠品迷惑,一旦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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